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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3官网2023-01-31 16:05

作为汉人的穆涛******

  穆涛,汉人也。

  穆涛本籍河北廊坊,中岁移居今之西安汉之长安,是被贾平凹挖去,办一份《美文》杂志。汉字之好,叩其本义,神气活现,比如这个“挖”字:一个老农,盯住邻家一棵苗,看来看去,心想是个好苗,于是抄一柄小锄,连根带土挖了去,种到了自家院里。

  从此穆涛办《美文》,搞“大散文”,文章风云,大就是美。很快,此人陕西话说得好了,陕西的人与物了然于心,一个河北人幽州人,不远千里来到长安,在陕西如鱼得水、泯然众人,端的好本事。

  我与穆涛相交二十多年,早年间彼此都还不老,此人颇有些任诞疏狂,有五陵少年气、有乡间名士风。这些年来,穆涛发愤读书,日渐厚了、重了、望之俨然了,渐渐有了先生气象。穆涛读书与我不同,我是无事乱翻书,天上地下四面八方,而远远地看穆涛读书,看来看去看出了此人沉着有大志,人家走的是韩愈的路子。韩文公文起八代之衰,以道统为己任,“非三代两汉之书不敢观,非圣人之志不敢存”。穆涛呢,后一句估计他暂时不敢想,前一句他真是照着做,这些年所读皆是先秦两汉之书,所写也都是先秦两汉之事。

  汉人穆涛,就是由此而来。汉人说的不是汉族人,说的是,穆涛此人给自己找一个位置,要做汉朝人、做一个汉代儒生。韩愈复古原道,要从文明的根源解决问题,越古越好,上追夏商周三代,最终不得不落实到两汉,因为,三代之学其实都是经过汉学整理定型,不经两汉便近不得三代。穆涛心气高傲,为自己找一处生命、知识、文章的根底,取法乎上,从河北跑到陕西,扎下根来,或许就是为了定位两汉。

  两汉茫茫苍苍,雄浑朴茂,上总三代,下开万流。站在两汉的位置上,上看下看、左看右看,看山看水看人看岁月,看历史看文化看社会看人心,所见未必深微——汉家本来不以深微取胜,不是九曲十八弯、不是狮螺壳里做道场,大汉是长风万里,纵横天下。以汉为位置,好处就在大,观其大、取其大,于是有了这本《中国人的大局观》。

  此书从三代说起,从时间和天象说起,一本书从头说到尾,就是站在汉学立场,谈中国文明与文化的天、地、人。所谓大局,说到底就是这个天地人的格局。三代肇造,汉代大成,绵延至今,千变万化,但华夏文明的大局仍是那个大局。所以,一个中国人,立起这个大局观,便是行于世间的安然坦然。(李敬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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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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